岳环撤决字〔2021〕1号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汨罗市博达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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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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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上马社区16组
汨罗市博达塑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仇松波伪造公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我局环评批复一案,经汨罗市公安局调查并通报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汨罗市公安局调查,你单位技术负责人仇松波伪造公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我局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汨罗市公安局提供的《汨罗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汨罗市公安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仇松波的到案经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2日《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岳环撤告字〔202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许可撤销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因此,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2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的《关于汨罗市博达塑业有限公司年产800吨PVC线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21]9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