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公共危机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bd全站app主页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河湖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bd全站app主页 行动计划》和《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按职责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做到预防在前,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事发地人民政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专家咨询,科学决策。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1.5 预案的衔接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半岛app安卓手机端最新版本 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作为市人民政府的专项预案,遵循bd全站app主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原则、预警分级和信息报告制度,是岳阳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岳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应急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山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委外事办、岳阳海事局、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参加调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处置的技术支持。
岳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协调驻岳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援、抢险。
市武警支队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和对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进行处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市应急局 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保障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权限内公路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清理、消除公路污染物;
市铁山管理局 负责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水环境污染治理;拟定事发地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市林业局 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及森林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的评估,参与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主要养殖场畜禽水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商务粮食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供应;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监委 受理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所移送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建议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地方海局 负责我市长江流域以外通航水域的船舶、港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外事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工作。
岳阳海事局 负责我市境内长江流域船舶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善后生态环境修复建议,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负责调集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监控与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要求,开展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加强行政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级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省级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同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岳阳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4 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污染情况和受影响范围,及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5.1.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1.2 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1.3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1.4 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组织实施,在国务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环境应急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指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3.4 应急监测
调配应急监测人员、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频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时出具应急监测报告,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5.4.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6.2 评估总结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付到位。
7.2 装备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设或委托大型企业建设应急资源库,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结合当地环境风险源特点,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和快速机动物资及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 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建设一支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要建设一支以环境监测中心为主要力量,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为辅助力量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一支熟悉环境应急、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人员相对稳定的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3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 附则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行动。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