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半岛app安卓手机端最新版本 水生态环境科 邮编:4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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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入河排污口名称 |
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建设地点 |
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湘阴县文星镇西湖渔场。东经112°52′31″,北纬28°39′49″ |
建设单位 |
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入河排污口概况 |
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在原有排污口基础上扩建而成,排口位置不变,尾水排放路径不变,尾水经150m排水管排入白水江,经白水江180m流程后汇入湘江。排污口类型:改扩建。排污口分类为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入河方式:管道。处理规模6万m3/d,污水处理总体工艺流程为“粗格栅及提升泵站→细格栅→HPB→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接触消毒池”多级组合的污水处理工艺。项目建成后总排水量为6万m3/d,出水水质CODcr、NH3-N、TN执行《bd全站app主页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TP≦0.2mg/L(根据《bd全站app主页 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的通知要求,洞庭湖区域的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磷排放月平均浓度控制在0.2mg/L以下);其它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入河排污口对水环境的影响和水环境保护措施等 |
影响分析: 1.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 根据前述预测结果可知,项目尾水正常排放情况下,湘江排污口下游11km范围内COD、NH3-N、TP在丰水期及枯水期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对水质影响较小;尾水在事故排放情况下,COD在湘江枯水期沿程200m、NH3-N、TP在湘江枯水期沿程100m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COD在湘江丰水期沿程5m、NH3-N在湘江丰水期沿程10m、TP在湘江枯水期沿程1m的处污染物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随着离排污口入湘江断面下游距离增加,废水的排放浓度逐渐减小,距离排污口汇入湘江断面下游300m处,其枯水期水质中的COD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距离排污口汇入湘江断面下游200m处,其枯水期水质中的NH3-N、TP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距离排污口汇入湘江断面下游10m处,其丰水期水质中的COD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距离排污口汇入湘江断面下游50m处,其丰水期水质中的NH3-N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距离排污口汇入湘江断面下游5m处,其丰水期水质中的NH3-N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 项目排污口入湘江断面下游约4.2km为乌龙嘴常规监测断面,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距离本项目排污口约11.0km,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距离本项目排污口下游约8km,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距离本项目排污口下游约10.0km,项目尾水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以及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处COD、NH3-N、TP污染物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质标准、乌龙嘴常规监测断面以及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处COD、NH3-N、TP污染物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对湘江水质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正常工况条件下,污水处理站出水可以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很小。非正常工况条件下,污染物排放浓度有超标现象,对湘江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要加强污水处理站运营期管理,关键设备一用一备,安排专人定期检查,避免事故排放发生。本项目发生事故外排时,立即停止生产,废水泵入预处理设施,减少对周围地表水的影响。 2.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 本次改扩建项目新增处理规模2万m3/d,建成后总处理规模模6万m3/d,废水总排放量为2190万m3/a,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657t/a,氨氮:65.7t/a、TP:4.38t/a。湘江现状水质可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经计算湘江纳污能力为CODcr:102735.8t/a,氨氮:7796.3t/a,TP:1541.7t/a。因此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小于其论证河段的纳污能力,满足水功能区限排要求。 3.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 (1)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 尾水排入湿地公园的生态利用示范区,将导致局部水体各项指标发生改变,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鱼类 本项目尾水排放导致湘江COD浓度变化不大,对鱼类不会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TP、TN、氨氮等污染因子对鱼类影响最大的是氨氮。氨氮在转化为硝酸盐的过程中会消耗水中的氧,降低水体中DO含量。同时,非离子态的氨氮对鱼类有较强的毒性。根据湘江平均水温、pH,水体中非离子氨氮浓度约为总氮的 1.2%,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水口附近的非离子氨浓度将小于0.1mg/L,因此尾水排放对鱼类的毒性相对较小,在可控范围内。 2、浮游生物 水中氮磷含量的升高将导致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影响水体透明度和水体 DO 含量。尾水的排放会带来水体中氮磷含量的增加,随着富营养化程度的增加,浮游动物密度将升高,中污型和耐污型种类将逐渐成为优势种,寡污型种类比例下降或消失。因此,运营期应加强污水厂的管理,防止非正常运转。 3、底栖动物 随着尾水排放进入湘江水域,排污口附近水域底栖动物群落结构将发生改变,耐污型较强的环节动物比例增加,而软体动物和节肢动物比例将下降,其影响范围主要在排污口附近水域。 4、水生生物 不同种类、生活类型的水生植物对污染的净化能力不同。就水生高等植物对矿物营养或重金属元素的吸收富集能力而言,一般规律为: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在同一生态类型中,一般为:根系发达的植物>根系不发达的植物;对污染的抵抗能力一般为挺水植物>浮水植物>沉水植物。尾水排入保护区内将对排污口附近水生植物产生一定影响,沉水植物中寡污型生物量将下降,而耐污型的生物量将可能上升。 (2)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项目将生活污水统一收集起来集中处理,然后统一经管道排入白水江,流经180m后汇入湘江,根据水质模型预测分析,废水在正常排放下,白水江和湘江水质均未超出III类水质标准,但相对背景浓度有所增加,在短距离水体中氮、磷等营养物质增加,加重水体营养化程度,同时浮躁类增多,影响水体透光度,改变水生生物生产条件,在排污口小范围内由于污水水质与现状地表水Ⅲ类水质有一定的差距,将会在小范围内造成水质变差的情况,进而对白水江段附近水富营养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湘江流量大,流速较快,非湖泊等静态水体,溶解氧丰富,好氧消耗能力强,所造成的影响很有限,基本可忽略不计。 (3)对水功能区的水生态影响分析 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白水江,未划定水功能区,尾水入湘江断面属于湘江洪道东支湘阴开发利用区,水质现状为III类,水质管理目标均为Ⅲ类。根据项目入河排污口污染物影响范围和对评价河段水质预测结果分析,项目入河排污口主要影响范围为所在河段下游11km范围内。项目正常工况下,CODcr、NH3-N、TP进入湘江断面后预测浓度均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因此,项目入河排口污染物不会改变下游水质类别,对下游水功能区水质基本没有影响,也不会对下游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 本项目排污口位于湿地公园的生态利用示范区,尾水排放将导致保护区水体中TP、TN、氨氮的增加,其影响水域主要在排污口附近,不会引起整个示范区水质的改变,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影响有限。因此,对保护区结构和功能影响可控。 4.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由于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工程,处理后经150m排水管后排入白水江,再流经180m后汇入湘江。排放过程中产生外漏下泄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有微量废水外漏下泄,在下渗过程中经过表层土壤的分解和吸收,大部分污染物会进一步去除,不会造成地下水污染。且污水厂建设后减少了周边污水直接向白水江和湘江排放,对白水江和湘江有改善作用,间接的改善了周边的地下水环境,因此,正常工况下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 建议在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道及厂区的建设过程中均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如:各车间均采取严格防渗、各水处理构筑物选用结构抗渗控制设计、排污管材不透水等)、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中的规章制度,防止废水的跑、冒、滴、漏等,重点防渗区污水管道敷设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不直接埋入地下,并加强管道及设施的固化和密封;其他重点防渗区地面采用防腐蚀、防爆材料,防止发生沉降渗漏,防渗能力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6m,渗透系数≤1×10-7cm/s,具体防渗措施可参考《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则厂区内废水下渗量较小,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很小。厂内污泥临时堆放场地,地面必须采取硬化、防渗处理。设置应急池,避免非正常排放情况的发生。 综上所述,若项目建设及运行均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而且废水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轻微。但是,要加强对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建议根据地下水的流向,建议设立地下水监测井,在项目区上、下游各设立一眼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密切关注水质的变化情况,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对敏感区的影响 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尾水排入白水江,流经180m后汇入湘江。白水江未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参考下游湘江段,水质目标为Ⅲ类;白水江汇入湘江段为湘江洪道东支湘阴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为Ⅲ类。根据现状调查,排污口入湘江断面下游约4.2km为乌龙嘴常规监测断面,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距离本项目排污口约11.0km,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距离本项目排污口下游约8km,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距离本项目排污口下游约10.0km,项目尾水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以及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处COD、NH3-N、TP污染物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质标准、乌龙嘴常规监测断面以及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处COD、NH3-N、TP污染物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对湘江水质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不影响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6.对上下游取水安全的影响 本项目排放的水污染因子主要为COD、氨氮、TP等常规污染物,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及有毒有机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湘阴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本项目排污口上游10.9km,距离较远,对上游区域基本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屈原管理区湘江湘阴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位于本项目排污口下游约11.0km,根据预测结果分析,污水在正常排放下经过充分混合后,下游水质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II类标准要求,不会对下游取水安全造成影响。 7.对渔业及农业用水的影响 白水江未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湘江段为湘江洪道东支湘阴开发利用区,无现状养殖或规划养殖区,沿线的主要作物类型是水稻、油菜及其它杂粮和经济作物。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项目废水排放水质CODcr、NH3-N、TN满足《bd全站app主页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2018)一级标准,TP≦0.2mg/L;其它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经过混合后,白水江、湘江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Ⅲ类标准要求,基本不会对农业灌溉产生不利影响。 保护措施: 为确保入河排污口水质安全稳定地达到相关标准限值,防止突发水污染事故,必须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同时也需要对受纳水域水质进行监测。 水bd全站app主页 措施 在厂区以外、污水入河前设置监测点,监测入河排污口水质信息,在监测点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快速响应突发事件,预警水污染事故。为确保论证入河排污口水质安全稳定地达到相关标准限值,防止突发水污染事故,必须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同时也需要对受纳水域水质进行监测。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时,应根据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对受纳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时,监测时间应从产业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试运行开始,直至正常生产后两年,监测频次为每旬初监测一次,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测断面,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对农药化工企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测项目的规定,监测项目应包括 pH 值、COD、BOD5、氨氮、悬浮物油类、挥发酚、氯化物、总氮、总磷、重金属等。 对于受纳水域水质监测断面,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对地表水监测项目的规定,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温、pH等24项常规监测项目。 (1)加强进、出水质管控:对进、出水的流量及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因子进行监控,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工作。确保进水水质在可接受范围内,以免高浓度污水影响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现进水中污染物浓度高于进水水质控制要求,应迅速对进水进行阻断或应急处理,追查污染源头。 (2)加强运营管理:必须认真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事故排放。 (2)定期检修机械设备:加强对各类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以减少事故隐患;污水厂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防止因停电而造成运转事故。 (3)设置警示牌:规范建设排水管道及排污口,管道相应位置及排污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管道及排污口的安全运行。 其他措施:严格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法》及《入河(海)排污口分类规则》(环办执法函[2020]718 号)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加强日常管理与巡检,确保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尽可能避免事故性排放发生,并制定非正常排放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