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己内酰胺重残液与聚合浓缩液生产15kt/a切片工程、30万吨/年己内酰胺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正文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中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己内酰胺重残液与聚合浓缩液生产15kt/a切片工程 |
岳环评验〔2017〕27号 |
2017.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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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30万吨/年己内酰胺改造项目 |
岳环评验〔2017〕28号 |
2017.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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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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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0730-8879702 |